陈学建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成功适用缓刑
来源:陈学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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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学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6)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派检察员郭万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于合龙、陈学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鲁P×××××小型轿车在东昌府区沿闫寺街道办事处蚕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侯庄村路段,与顺行在前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徐某当场死亡。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于当日上午到交警部门投案。
另查明,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方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在东昌府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书,被告人方与保险公司共计赔偿被害人方损失420000元,被害人方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的手机通话清单;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出具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聊东昌公交认字[2016]第001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赔偿款的收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周某的证言;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聊)公(刑)鉴(尸)字[2016]11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出具的编号13041127320160299《酒精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一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肇事后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就民事赔偿问题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故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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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学建
  • 执业律所: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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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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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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